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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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6年2月3日后将*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的,可以申请将*迁回迁出地。
《办法》规定,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迁入当地城镇。
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迁入当地城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1年。
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积分*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各类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限制,不得设置需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同意等“暗门槛”。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农业*取消
- 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