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的范先生本想尽快入住,不料开发商却逾期498天交房。对此,范先生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去年,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范先生违约金10万元。
范先生和开发商不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1月1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改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违约金30万元。
记者曹伟
原本约定2016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子,2018年5月12日才交房,市民范先生将开发商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以总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去年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定开发商违约,需要向范先生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该院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万分之一,后开发商和范先生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1日,记者获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违约金30万元。
一审:酌情下调违约金标准
范先生今年32岁,2014年在株洲县渌口镇(现株洲市渌口区)购买了一套由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双拼别墅。
2014年9月2日,范先生与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然公司)签订了《城市公园、山水世家二期房团购预订协议书》,2015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株洲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范先生购买惠天然城市公园二期101室、201室、3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352.32平方米,价款为2042060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范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房款。同时,他还表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交房,在多次催促下,2018年5月12日惠天然公司才实际交房,逾期交房498天。他要求开发商按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开发商)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范先生),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305085元。
双方协商未果,范先生后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惠天然公司。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对双方交房的条件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判定开发商已逾期交房498天,范先生诉称的逾期交付构成违约的事实存在,对此,惠天然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范先生主张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为305085元(2042068元×0.0003×498天),惠天然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经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该院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万分之一,即被告应付违约金为101695元(2042068元×0.0001×498天),对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开发商15天内付清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范先生和惠天然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范先生上诉称,其主张的违约金合理,应予以全部支持,一审判决仅少部分支持,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惠天然公司上诉称,范先生早在2016年5月就已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并对房屋进行了大量改造,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时忽略了上诉人惠天然公司提交的证据。同时,范先生在占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大量改造,导致房屋一直不能进行验收,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惠天然公司称范先生早在2016年5月就已实际接受占有案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改造,应以此时间作为房屋已实际交付的理由,经该院审查,惠天然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约定与该案实际情况不符,该院不予支持其上诉意见,惠天然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按已付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进行计算,合同文本亦系格式文本并由上诉人惠天然公司所提供,另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换算成年利率也仅为10.8%,本案合同标的又系双拼别墅、价值较高(购房款计2042068元),因而该约定也非过高,应尊重范先生的意思表示予以履行,一审法院对此进行调整不当,应予纠正。*后,法院判决,惠天然公司支付范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05085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1月11日下午,记者致电惠天然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要求记者致电负责人刘某,但记者随后再次致电,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 开发商逾期交房
-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