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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了,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呢?今天的《秒懂公积金》就来和大家一起来说一说。
《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也就是说,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办理。
那为什么提取住房公积金有限制性的规定呢?
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条例》规定的可使用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予提取;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若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将侵犯其他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储专项用于每名缴存职工的合法需求。